字体:  

深圳拟对无线电立法----请大家畅所欲言

BG7NHL 发表于: 2008-8-13 09:58 来源: 深圳火腿杂志|深圳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网站

深圳首次采用立法辩论的形式,对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条例进行立法辩论。

作为只使用业余段的HAM朋友来说,积极争取加入到该立法的制定过程中,通过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HAM团结、忠诚、爱国的宗旨。

前几天接到温工电话,希望我能以火腿+律师的身份参与,对立法提出看法。但自己深感学术不精,技艺不深,在众多的HAM面前,自己真是以一个小学生而感诚惶诚恐。

我个人有几个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讨论:

一、入境大货车非法占用业余频率的管理问题;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

六、无线电设备过境问题;

七、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

。。。。。。


大家有什么想法尽管说啊。。。

最新回复

BH7OKV at 2008-8-13 10:11:58
严重支持,对二\四\六条比较关注
BH7IIQ at 2008-8-13 10:20:29
强烈关注。楼主一定要抓住这次机会,为我们深圳HAM在全国跨出历史性的一步做出应有的恭喜,我们全力支持你。。。
建议添加一条:深圳业余无线电对应急通讯保障的权利及义务相关条例
BH7QFP at 2008-8-13 10:52:50
能立法当然更好, 怕的是不执法.  何况我们是业余+玩的事情.
迷思 at 2008-8-13 11:39:03
最关心(二)以及配套的(三),这是每个火腿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们架天线有法律基础,就好办了!

其次是(六),香港的机机便宜啊!
bh7nly at 2008-8-13 12:00:56
立法容易,执法难
这是GQ。
   加上我们是业余的,好像没有像样的执法权利,只有协助权利吧!
BH7NLD at 2008-8-13 13:12:10
虽然我也没有好的想法,但是绝对精神支持~
BG7PHA at 2008-8-13 14:02:15
其实国家的法律犯规能够执行好就不错了。楼主提到的问题多数国家已有明文规定,无委无非想要解决它的相关实际操作问题。
但是对楼主提出的第四条看法比较支持,可以给予广大HAM参与监督机会,但好像又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本人实属法盲,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BG7OYE at 2008-8-13 14:06:15
问题提得好,大家抽点时间想一想,众多一孔之见,或者说众多深刻的片面,合起来就是代表一个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shwx at 2008-8-13 16:22:38
既然是法律探讨,我讨论一下:

一、入境大货车非法占用业余频率的管理问题;
      1  如何定义入境司机非法占用业余频率?
      2 如果司机两人是HAM,而且其设备在香港报备,他们是可以使用深圳的业余频率的,问题又来了,如何确定他们是聊天还是业务。
      3 如果不是HAM,也没有报备设备(基本说的就是这个情况),就很难执法(不是没有法规,是有但无法执行)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
      在中国,这个问题太复杂,不是立法可以解决的。不要太依赖法律,有时作用是相反的。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
      基本出发点还是宪法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HAM无权监听和举证,赋予这个权利给HAM,增加更多麻烦,而不是减少。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
     不懂

六、无线电设备过境问题;
     参照海关法,依法纳税。但为了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个执法力度是宽松的,时代不同了。

七、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
      这个不可能在地方立法的,虽然深圳制造的无线电设备不少。

欢迎拍砖,学习学习!
BH7KCJ at 2008-8-13 17:38:00
有执法权没有陪枪=对付不了老赖
BH7NLD at 2008-8-13 19:10:27
[quote]原帖由 shwx 于 2008-8-13 16:22 发表
既然是法律探讨,我讨论一下: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
      在中国,这个问题太复杂,不是立法可以解决的。不要太依赖法律,有时作用是相反的。

越是复杂的问题,越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技术性的问题,可以通过附加的标准来定义。
楼主千万不要放弃这一条。如果出了一个业余无线电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把架天下这么重要的事情放到以后解决,那简直是笑话了。
BH7JJT at 2008-8-13 19:32:17

QUOTE:

原帖由 迷思 于 2008-8-13 11:39 发表
最关心(二)以及配套的(三),这是每个火腿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们架天线有法律基础,就好办了!

其次是(六),香港的机机便宜啊!
同意,电台执照上只明确许可了使用的设备,还没解决天线架设的问题。不知商业电台在这一环是如何解决的?
BG7PZB at 2008-8-13 19:37:10
大的方面国家无委都有规定了.
建议HAM频率不要被不相关业务侵占.
另外,建议各位HAM友还是要遵纪守法.合法使用频率.
ziotean at 2008-8-13 20:15:14
【  其实国家的法律犯规能够执行好就不错了。楼主提到的问题多数国家已有明文规定,无委无非想要解决它的相关实际操作问题。
但是对楼主提出的第四条看法比较支持,可以给予广大HAM参与监督机会,但好像又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本人实属法盲,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说:提到立法,大家马上想到的是立个规矩,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但我认为法是经常的,环境是变的。如果搞成“入境大货车不得占用业余频率”,就和70年代的某某“暂行草案”一个效果了。
在这个领域比较空白的情况下,立法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框架,将无线电相关的行为纳到上层法的保护之中,为将来争取个好的发展空间。

比如说《总统是靠不住的》里边讲美国法律的收银机体制,就保证了这个法律本身能够在各种政治环境下都能够生存下去,而不至于10几年后被废掉。

我的建议是: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
明确频段是国家资源。确定所有者、用、卖方式等诸如此类,保护频段不被侵占。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监听商业电台不必要,争取这个权利也困难。但类似的,需要明确ham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方面,把现行规定中“探讨技术”的性质扩展为“自由通信”的性质。
ziotean at 2008-8-13 20:17:59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
这个是必然的

其他几个方面,我认为都是小问题,一个政府临时行为就能大部分解决的。——话说回来,在业余通信里边有没有政府行使职能的空间呢?
ba4ia at 2008-8-13 22:30:30
一、入境大货车非法占用业余频率的管理问题;
      执法不严,香港司机法律意识强。国内执法严一下就好啦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
     具体规定一下对我们是有利的。我们做事有根据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
     
不妨谈谈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业余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应该说: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在业余频率活动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
       哈哈

六、无线电设备过境问题;
       明确一下火腿器材,对我们是有利的




七、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
       管的太多。哈哈哈明确业余设备自制就方便多了
。。。。。。

[ 本帖最后由 ba4ia 于 2008-8-13 22:50 编辑 ]
osagem at 2008-8-13 23:24:23
a.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人家不让,你也只能说说,都是合法业务就没办法

b. 非法占用业余频率,恶意信号压制这些问题需要无委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接受广大ham的协助,增强定位无线电违规行为的力度,为无委执法提供便利及证据。

c. 鼓励技术钻研就肯定要放开自制业余设备,自制设备的电磁杂散辐射等指标或许需要无委的专业设备来检测,火腿自己送商业检测是不太可能了

d. 架设天线必须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予以大力支持,基本还是互谅互解。对于一些不了解实质例如碰到电视干扰就投诉人家短波天线的情况,或许给他一本有政府部门落款的知识小册子来扫盲会比较有说服力。虽然可以扫扫盲,但是作为无线电爱好者,当居住地发生电磁干扰时,应该积极的查找真实干扰源。若发现大的非法干扰源,报无委他们应该也乐意来处理,没了干扰源,邻里关系也好了


瞎说,瞎聊,各位斧正。
BG7JEZ at 2008-8-14 17:45:35
一、入境大货车非法占用业余频率的管理问题;(无委管,不宜提出)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重点在于提出: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天线架设利用权,其意义在于应急通讯,且物管有义务配合)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实际就是法律责任问题,即违法承担法律后果问题,亦是处罚权归属)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不该管的不要管)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和我们无关)

六、无线电设备过境问题;(还有呼号设备异地使用)

七、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和我们无关)

下面2项很重要:
天线产权
应急通讯
BG7NHL at 2008-8-14 22:34:27
我的不成熟的意见:
一、入境大货车非法占用业余频率的管理问题;
立法的目的是赋予相关机关执法的依据,有了法律依据,才存在能否执行的问题。

二、HAM在楼顶架设天线与物业、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处理问题;

我强调的是无害发射,如果你是合法使用,但还是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不妨相互协商一下,寻求一个平衡点。如果对其他业主没有影响,又在业主共同共有的部位,或经所有权业主同意在其楼顶架设天线,应立法予以认可,以后物业干涉就违法。

三、该条例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治安管理出发法等的衔接问题;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恶意干扰的处理,是首先要经相关单位警告。该“相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没有法律进行明确,这是在几年前我和福田公安分局法制科的同志讨论时有异议的地方,他认为应当是无线电管理局等类似单位,而我认为,应当是该频率的合法使用者,如普通的HAM或中继台的台主,应当强调的是“警告”,只要警告是合法合理的,哪“相关单位”就不能只限定于政府部门,从长远看,政府毕竟是服务的嘛!

四、赋予HAM有监听其他商业电台的权利,对有害通信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都有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在无线电这个真实的社会里,合法的使用者,也应当尽到一个做公民的义务,发现频率上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要进行举报。当然,特殊的频率HAM不能监听。

五、商业频段拍卖使用问题;

既然是国家资源,通过拍卖等形式有偿使用也未尝不可,但应当明确,业余频段除外,因为业余频段是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不能用来牟利的,理所应当将业余频段排除在拍卖范围之外,并且要免费使用。

六、无线电设备过境问题;

对外交流日益增多,新旧设备等的过境应逐步放开,应等同与普通生活用品的过境方式,只要是个人使用,就应当免税自由出入。

七、无线电设备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

条例是针对所有频段和相关产业的,对无线电设备的生产、销售、管理既要防开,又要适度的控制。放开是为了活跃经济,发展无线电事业,适度控制是为了引导正确发展。

应急通讯的问题确实应当进入进去,确定HAM应急通讯员的义务。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意见。

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看法?尤其是在生产厂家、或做销售的HAM朋友有什么具体的看法?

[ 本帖最后由 BG7NHL 于 2008-8-14 22:44 编辑 ]
BG7NHL at 2008-8-14 22:41:56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是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其所创设的法律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效力等同于全国人大所创设法律的效力,如有抵触应当以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优先适用。有完全对立的,应由全国人大决定如何适用。

所以说,这次立法的意义非常重大,关系到你我以后如何玩\玩的形式\玩的费用\玩的权利义务等等。